民族法学研究前沿动态——《贵州民族研究》论点摘编 (2017年上半年)
作者:孔敬 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976

《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上半年(即2017年1-3期)在民族法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其次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与法治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等方面的探索。

一、少数民族权益,主要讨论了少数民族品牌权益、民族文化权利保障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等研究。

《构建我国少数民族品牌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建宏、吴泗宗,《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认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和贸易规模逐渐壮大,成为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以至于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21世纪将是品牌纵横的世纪,相应地,品牌权益的构建也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我国少数民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品牌意识薄弱、定位不准、资源支持不足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品牌化的发展。因此,对品牌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深入分析了少数民族品牌发展的现状,并提出了构建民族品牌权益的新思路及相关建议。

《旅游开发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纠纷及对策思考》(郑州大学法学院宋皓,《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指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的文化产权纠纷主要源于文化产权法律缺失,文化排他性难以推进,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身份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缺失,加上旅游企业本身的自觉性不足,最终形成了民族文化资源复杂的产权纠纷,这些纠纷无论是对于民族文化、民族旅游还是利益分配都有重要影响。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首先,要完善文化产权制度;其次,要引入民族习惯法为补充,在此基础上形成民族文化产权利益的合理评估体系,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相对合理地保障。

《基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谌爱华,《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认为,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首先要寻求根本性的思想根基,在此基础上所展开的各种文化权利的保护工作才能扎实有效。归根到底,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具体实践,而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因此民族平等应该是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解决最为核心的理论基石。在此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指出我国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困境,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指导下国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完善的具体路径。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的民族性障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芳芳,《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指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比例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值,究其根本在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社会保险权的认同是建立在满足自身民族特性的参保条件之上。论文重点分析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有社会保险权的民族观念障碍、民族语言障碍以及民族制度障碍,强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保险利益表达,主张创建社会差序格局中的民族文化纽带,基于法定责任和商业义务共同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实现。

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与法治问题

《论地缘文化视角下我国民族地区环保法律体系的异质性建构》(四川农业大学孟琦,《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认为,基于对地缘文化的考量,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构不仅应体现在民族特色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的完善,更需把民族地方法制文化建设的异质性转化为可以通过区域特色的法律规范客观反映民族传统和实现民族环境权益,继而完成民族区域内环保立法对民族环保文化传统的良性吸收与融合。故异质性建构的前提应遵循民族特色的合宪性、合法性标准、合理性与可行性标准,突出其正当性及可行路径选择。

《用法治思维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覃晚萍、宋才发,《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认为现代城市文明与几千年的农耕文明是一对双生子。城镇化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就地就近城镇化是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路径抉择。必须依法强化民族地区城镇建设规划的权威性,凸显民族地区城镇建筑设计的"本土化",推进民族地区城镇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健全民族地区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

《新疆地区法律的历史格局及演进——兼论多元法律文化与边疆治理》(新疆大学法学院白京兰等,《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指出,由于地理、民族、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历史上新疆一直呈现多元法律共存的样态。伴随不同历史时期中央政权对新疆地区管辖与治理的程度的差异,多元法律及其整合也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属性以及新疆地域文化的宗教性、民族性,历史以来尤其是清代新疆法律的多元发展,对边疆治理与国家建设具有深刻影响。

《法治视角下民族地区能源的可持续性研究》(长沙理工大学陈淑芬,《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指出,能源是民族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长期以来采取的粗放式能源发展模式,不利于当地民族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能源发展陷入困境,为实现民族地区能源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效益,中央及民族地区也出台了能源方面的行政规章,初步建立了能源法律体系,但还是存在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等问题,能源发展面临的形势依旧严峻。为此,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律效能,不断提高民族地区能源法律建设水平,确保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

《异质的治理:四川藏区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赖虹宇、杨继文,《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认为,四川藏区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环境问题。但四川藏区的农村环境问题与全国农村环境问题相比,又具有相当的异质性。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城市污染转移、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治理权重上体现为“环境污染重于生态破坏”。而四川藏区则面临工矿企业开采、牧业草畜矛盾、旅游业开发等压力,治理权重上表现为“生态破坏重于环境污染”。四川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藏区宗教信仰与民族风俗等要素,框定了这一治理目标异质性的各种影响要素。通过法律控制异质性,须发挥地方“双重立法权”的层次互动作用,并注重立法与司法、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交叉互动关系,同时,还应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加强藏区环境教育,以增强法律对环境共性问题的治理。

《“两山论”下民族地区生态扶贫的法治保障》(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古瑞华,《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要论述,为我国生态建设和扶贫攻坚实现双赢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引,民族地区在生态扶贫方面潜力巨大。针对现实中面临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人才等短板因素,国家和民族地区应提高环境保护法效力层次、加大环境执法和司法力度、强化“微腐败”治理力度、提升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层次等,为民族地区生态扶贫健康快速推进提供长效的法治保障。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与化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梦寒,《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指出,不同少数民族在历史的进程中,建构了多元文化格局,也自然出现了法律的多元化现象。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适用广泛,对维系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和国家法冲突的情况,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对犯罪行为的处置,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和刑法也形成了较为紧张的关系,如何从根本上化解他们之间的冲突,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因此,探索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和刑法的冲突与化解,具有重要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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