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
--民族文化研究动态2018年第二期
作者:孔敬 日期:2018-06-28 浏览次数:1073

2003年9月29日—10月17日,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成为了民族文化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本文对近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论点进行了梳理和摘编。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建设方面,兰州文理学院社会管理学院金昱彤在《扩展公共性: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新范式》(《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一文中,阐述了公共性扩展是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迫切要求,从公共性扩展的新范式出发,作者将民俗学分为专业民俗学、政策民俗学、批判民俗学、公共民俗学四类。在公共民俗学视野下,提出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转向关联机制,民族社会工作介入助推非遗从保护性到发展性转变,提出非遗保护整体观视野下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方向。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黄涛、浙江省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郑文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社区认同的内涵与重要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必要组成要素,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得认定的必要条件。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对社区参与、社区认同重视不够的弊端,近年来该问题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已引起高度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已做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以社区为中心的明确阐述和具体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社区认同问题的表述。我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该文件,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落实该文件的更为切实的工作细则。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陈通在《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人民立场问题》(《文化遗产》,2018年第1期)一文中,阐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是以"人"为承载者的活态传承的文化遗产。如果脱离了人民的社会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失去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坚守人民立场,人民是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守护者、传承者,也应该成为遗产保护传承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具体来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需要时刻以礼敬谦恭、科学客观、克制谨慎的态度来对待遗产、对待传承人。要做到政策措施、工作方案事先尊重相关社区群体的意愿、事先取得他们的知情同意,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有相关社区群体的广泛参与并发挥初始而重要的作用,要谨防以错误的政绩观损害遗产,谨防“好心办坏事”给遗产带来伤害;要科学记录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影响力,为传承人收徒传艺、传承传习提供必要条件;尊重传承人的再创造权利,不轻视不贬损传承人的文化创造;维护和保障传承人受教育的权利,开展展示展演的权利,开展交流合作的权利;确保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为人民所共享;确保人民对保护工作的监督权,确保人民是保护成效的最终评判者。

湖北民族学院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杨洪林在《非物质文化的历史境遇与公共文化重塑——以恩施土家女儿会为考察中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一文中,阐述了以恩施土家女儿会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原本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共文化,在改造传统中国的近现代社会中,它们作为公共文化的价值和正当性被否定,使其沦为不能公开出现的边缘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恩施土家女儿会经历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次社会命名之后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并经由政府和社会这对双元主体的重塑,成为影响面更为宽广的公共文化。公共文化的重塑不仅给基层社会整合带来新的途径,还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开辟了新的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吴真在《从无形文化财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一文中,阐述了"文化财产"以物权为主,包含所有权与滥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基础上,从人类共同体角度出发提出的全新理念,它包含三重观念革命:一是主体的国际延展,二是主体的代际延展,三是文化价值认定标准的转换。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演进史,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财产概念的扬弃过程。充分认识这一知识生产的观念变化,有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走出日本、韩国经验的陷阱。

云南师范大学黄龙光、杨晖在《高校民族文化传习馆非遗保护的角色与功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高校民族文化传习馆充当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空间、保护主体与交流中心三个角色,相应地发挥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展示、教育传习与传播保护三个主要功能。高校民族文化传习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一种独特的非遗保护新模式,其作为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场域,或隐或现涉及学界、社会、政府与商界等多方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变迁、文化表述与身份认同等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者们展开了相应的保护开发策略和传承研究。如在音乐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东南大学艺术学院高尚学在《文化生态壁龛与广西壮剧的传承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一文中,引入"文化生态壁龛"概念,为解决广西壮剧保护传承和应用开发中的难题,提供一个有效实施的"度"。根据与广西壮剧保护传承和应用开发的亲密程度进行区分,划分出不同的条件和范围,其中与广西壮剧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即广西壮剧的文化生态壁龛,同时也是广西壮剧保护和传承的基质和核心,以及应用开发的"红线"。在这个红线和边界范围内应该保护和传承;在这个红线和边界外,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创新开发。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孔庆夫、衡阳师范学院宋俊华在《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传承与传播》(《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多意义上是指对"本"的"代际承接";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则更大意义上是指对"衍"的"信息共享"。从音乐传播学角度来看,无论是可以转化为“本”的“衍”,还是不能被转化为“本”的“衍”,其都只是传播所需要的“信息源”。音乐传播学主要研究该“信息源”的传播方式、规律和技巧等,而对于该“信息源”所含内容的学理性阐释,已经超出了音乐传播学的研究范围,因为那是音乐学的研究工作;而对于“信息源”所含内容的“本”和“衍”该如何进行“代际承接”的问题,也已经超出了音乐传播学的研究范围,因为那是音乐非遗学的研究工作。如此以来,在不涉及“信息源”的“学理阐释”和“代际承接”研究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将“电视节目”“三进”活动、“遗产节”“民歌节”等一系列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种符号为载体、为方式、为媒介的相关活动,视为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吉首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白晋湘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纲》(《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一文中,在梳理、归纳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对2020年到21世纪中叶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使命进行分析,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征程和新路径。南阳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刘喜山等在《模式视角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困境与突围》(《体育文化导刊》,2018年第2期)一文中,运用实地考察法等,从模式视角切入,对体育非遗的传承实践进行调查研究,研究表明:体育非遗的传承具有三种模式,即民间个体主导传承、政府主导传承和社会组织主导传承。体育非遗的传承问题是各传承模式自身不足及其各要素间关系不畅的反映。传承主导方分工协作、传承目的多元统一、传承手段综合应用、传承内容多样共存、传承场域异地共享应是解决体育非遗传承问题的努力方向。

在建筑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红杰、兰州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黄跃昊在《基于茶文化背景下藏族建筑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福建茶叶》,2018年第4期)一文中,分析了建筑类体现藏族茶文化的形式。从文化本身和建筑载体两个方面,总结了建筑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负面现状。结合各领域出现的障碍,有针对性地提出重塑和保护措施,实现以茶文化为代表的藏族建筑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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