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16:00
地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第二会议室
题目:清代蒙古律的适用范围及其文本
演讲人:达力扎布教授
主持人:彭丰文
讲座联系人:陈晓伟
联系电话:15110266911
演讲人简介:
达力扎布教授,男,1955年生,蒙古族,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边疆民族地区历史与地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蒙古史,出版学术专著三部:《明代漠南蒙古历史研究》(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 Manchu-Mongol Relation on the Eve of the Qing Conquest: A documentary History. By Nicola Di Cosmo & Dalizhabu Bao.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2003. Leiden Netherlands. 合著)、《〈喀尔喀法规〉汉译与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出版论文集两部:《明清蒙古史论稿》(民族出版社,2003年)和《清代蒙古史论稿》(民族出版社,2015年)。编著本科教材《蒙古史纲要》(修订本)一部,主编《中国边疆民族研究》论丛(1-9辑)。
讲座内容提要:
本次讲座主要探讨清代蒙古律的适用范围和文本演变。
有清一代通过立法来管理蒙古地区,清廷为外藩蒙古制定了特别法——“蒙古律”(亦称蒙古例)来规范外藩蒙古的军事、行政、司法和社会生活,外藩蒙古扎萨克必须依法行政和审理刑狱,理藩院则对外藩蒙古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蒙古律”、“番例”、“苗例”、“回疆则例”等有关边疆民族的特别法与“大清律例”共同构成了清朝完整的法律制度。
天聪三年(1629)正月,清太宗谕令已归附的漠南蒙古诸部接受后金法律,之后不断向漠南蒙古诸部颁布法令、法规。崇德八年(1643),理藩院将清太宗时期(1627-1643年)颁布的法令、法规编纂为一部法典——蒙古《律书》,颁发给外藩蒙古各扎萨克施行。清朝定都北京之后,继续制定和颁布法令、法规,依法管理外藩蒙古各部。“蒙古律”不仅适用于外藩蒙古,还适用于内属蒙古,即边外八旗游牧察哈尔和归化城土默特二旗,以及其他游牧八旗之人,例如阿尔泰淖尔乌梁海等处。
“蒙古律”还被清廷推行于其他民族地区,曾经施行于理藩院管辖的今青海、四川北部和西藏北部的“番子”(今藏族),东北的达呼尔、索伦(今达斡尔族、鄂温克族),新疆哈密、吐鲁番的“回子”(今维吾尔族),在清代管理边疆民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蒙古律”的文本曾被多次增删修订,以适应蒙古社会的需求,其名称从蒙古《律书》、《蒙古律例》到《理藩院则例》有几次变化。“蒙古律”的文本自乾隆朝开始有蒙、满、汉三种文体,现存从康熙朝至光绪朝修订的多种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