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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医药费报销的通知
作者:院网络信息中心
日期:2008-10-14
浏览次数:960
1、根据海淀区卫生局的要求,2008年11月以前的医药费单据务必于11月30日以前交给孟玎(不包括蓝卡)。
2、12月当月的医药费单据在12月31日以前交给孟玎。
3、享受蓝卡待遇同志的医药费医药费单据12月31日以前交给孟玎。
请大家特别注意:如超过上述期限海淀区卫生局将不予报销。
行政办公室
2008.10.14
文章来源:孟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