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的通知
作者:网络信息中心 日期:2009-10-12 浏览次数:766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精神,应广大职工要求,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所财务将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一)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联名卡);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统一为半年,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三)约定提取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反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2、《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请满足条件欲申请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带好申请材料【见(三)】,到财务登记,我们将统一到银行办理。请大家抓紧时间,过期不再单独办理。

    截止日期:2009年10月27日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财务
    2009年10月9日

文章来源:网络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网站技术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6号楼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