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这一概念远非清晰和明确,究其根源,乃现行法律性文件同时从行政建制和行政辖区两种不同角度对“民族自治地方”内涵进行的界定使然。行政建制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概念是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需要而出现的,行政辖区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概念则侧重于落实“自治权”等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措施的需要而使用的。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建制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辖区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
Keyword:Ethnic autonomous;
作者: 沈寿文(云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 《贵州民族研究》 2013年 第1期
中图分类号:D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