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授权省及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的法律内涵及合宪性辨析

内容摘要: 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需求,《刑法》授予了包括自治区在内的省级人大对其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但有学者认为,刑法变通权是自治立法权,如将其赋予(非自治区的)省人大实施,就剥夺了省内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的权力,不适当地扩大了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和刑罚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事项,《刑法》的授权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本文指出,对《刑法》进行变通的权力并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自治立法权范畴,包括自治区在内的省级人大的刑法变通权是基于《刑法》特别授权而产生,而非基于自治立法权;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虽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并不排除可授权其他主体对其规定进行部分变通,扩大被授权者的权力是授权立法的合理结果。《刑法》的授权规定违宪的观点不成立。


关键词:《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省级人大;刑法变通;


作者:田钒平(著)(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 《民族研究》 2014年 第1期


中图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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