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清朝统一新疆后,在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制定了较为符合新疆地区的统治政策。《回疆则例》是一部针对新疆地区民族宗教特点而制定的法典。嘉庆十九年(1814)编纂完成,并规定每10年一修。但它的第一次修纂因为"西陲不靖"而延误,至道光十三年(1833)进行第二次修纂,针对在新疆地区出现的社会问题,此次修纂的内容较多,范围更广。本文拟对《回疆则例》的编纂与修订的背景原因进行追溯和分析,以利于深入理解《回疆则例》及其意义。
关键词:清代;回疆则例;编纂;修订;
作者:龙群(著)(石河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吴秀菊(著)(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13年 第04期
中图分类号:K280.049;K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