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当前,学术界对于清代苗侗民族林地所有制存在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而这些观点的差异主要缘于对三个关键问题的不同认知。根据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公有制林地与私有制林地均有生存的空间与理由。具体就一块林地来说,股份制经营模式与产权约束均不能构成其公有制属性的充分条件,只有当它的所有权未被分割且完整地属于多方共同拥有,并由各方平等地分享其权能,方可断定它具有公有制属性。几百年前的苗侗民族基于实用主义行为逻辑,选择了一种公私所有制共存下的混合经营机制,林地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自由转换,而股份制则成为了公私产权相互依存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林地所有制;苗侗民族;清水江文书;混合经营;股份制;
作者:李向宇(著)(华中师范大学; 贵州师范学院)
来源: 《贵州社会科学》 2015年 第9期
中图分类号:F329